10年未见老同学聚会 两人喝3小时醉瘫店家报警
更新时间:2018-09-11 11:56:46 点击次数:
聚会饮酒猝死 4个朋友担责
本年1月30日20时,广西南宁的吴某、韦某、莫某在李某的提议下前往烧烤店喝酒,随后李某还通过电话邀请了王某。当晚,5人以“玩牌猜码、谁输谁喝”的方式助兴饮酒。次日0时30分许,5人离开烧烤店,随后吴某、韦某自行回家,王某与李某、莫某相约吃夜宵,3人吃完夜宵行至江南区某网吧时,王某突然呕吐倒地并昏迷,李某、莫某为其清理了口腔内容物。2时18分,李某、莫某发现情况有异样后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3时15分,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属于醉酒后心源性猝死。
王某为家中独生子,失独的父母随后将4名同饮者告上法庭。最终,根据4名被告的责任大小,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莫某、吴某、韦某分别承担5%、3%、2%、2%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共计12万元。
案例二:
酒驾身亡 同饮者被判赔3万元
2017年6月8日21时许,山西省稷山县(市)的杨某与妻子、内弟等人一起在某涮锅店吃饭,其间,杨某喝了酒。当晚11点多,几人从县(市)城各自返回。几乎在同一时间,稷峰镇某村薛某在家里吃烧烤,并把吃烧烤的小视频,用微信发送到朋友圈。杨某看到后,和薛某电话联系后,于次日0时49分到薛某家中吃烧烤,并喝了少量啤酒。凌晨3时左右,杨某驾驶摩托车回家,行驶至稷峰镇某村一村民家门口时,因采取措施不当,摩托车滑倒,杨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杨某的父母、妻子和孩子将薛某告上法庭。稷山县(市)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的死亡与其自身存在过错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薛某明知杨某已喝过酒,但仍和他共同饮酒。虽劝告但未阻止杨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回家,致使意外发生,属于疏于履行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薛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33115.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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