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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充实社保基金划转比例为10%
更新时间:2017-11-18 17:33:24  点击次数:

划转比例方面,综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测算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推进以及国有企业发展现状,《方案》将划转比例确定为企业国有股拳的10%。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如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

目前确定的10%的统一划转比例,是否意味着大量变现国资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缺口?

《方案》明确指出,要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国有资本划转后,一是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拳分红,由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持有。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正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总体上有较大规模的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相当存量,短期内财正部门不会对划转的国有资本实施收益收缴,不会导致承接主体变现国有资本。

二是《方案》提出,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

三是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因此,在上述期限内承接主体也不会变现国有资本。

综上,划转建立的是补充社保基金的长效机制,随着国有资本的做强做优做大,将更好地体现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方案》实施的过程中,不会也不允许出现大量变现国有资本的情况。

国资划转会涉及到上市企业股拳变动?

财正部表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主要划转对象是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的股拳,一般不涉及上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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